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做好我市住宅全装修相关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6

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生态园、高新区)住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提升我市住宅全装修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请各地住建部门进一步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的监管,做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样板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2020〕14号)、《温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商品住宅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26号)等相关政策实施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样板房管理

1.加强交付样板房建造监管。交付样板房的装修方案应与审查合格的实体建筑工程装修施工图和主要材料设备清单一致。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交付样板房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属地住建部门房地产市场监管人员应会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交付样板房公示内容、装修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交付样板房证据保全和展示。在开盘预售之日起3个月内,房开企业应组织完成交付样板房影像证据保全和公证;在实体房源外设置交付样板房不足3个月即需移位调换的,拆除前也应完成影像证据保全和公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等应联合承诺按照设计方案和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施工,承诺书在售楼处、交付样板房内醒目处展示。房开企业应重点展示交付样板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须至少带领购房者参观一次,介绍各装修标准和主要材料设备。

3.进一步规范全装修主要材料设备清单的编制和展示。房开企业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住宅户内各主要功能空间装修主要材料设备的详细信息,写入预售方案及售房合同。清单应在售楼处、交付样板房内醒目处公示。交付样板房内装修所用主要材料设备应按实标志其详细信息。主要装修材料样品应在交付样板房保留期内实体封样,向购房者展示。

4.推行工艺样板房制度。在住宅全装修项目户内装修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制作一套装修工艺样板房,作为实际施工工艺的参照标准。工艺样板房应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工艺、材料及设施设备进行施工,展示内容至少包括主要功能空间内墙面、地面、顶棚等装饰面的施工工艺。在工地开放日等社会监督环节应向购房者展示工艺样板房。

二、试点装配式装修

积极开展“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式施工、成品化装修”为特征的装配式装修试点工作。推进绿色建造方式,推进应用绿色建材,探索解决传统装修质量问题,提升品质、提升效率,减少人工、资源、能源消耗的新途径。

三、试点质量缺陷保险

推进住宅全装修质量保修,试点质量缺陷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机构及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进行质量管控,提升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鹿城、龙湾、瓯海三区应先行开展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

四、加强物业保修金管理

住宅全装修工程项目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应交存的住宅物业保修金计算基数应包含全装修工程造价。对于实施质量缺陷保险的项目,应交存的住宅物业保修金可以扣除质量保险费,保险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五、加强社会监督活动

1.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按照《温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住宅工程社会监督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265号)要求开展社会监督活动,包括工地开放日活动、市民监督团活动、行业协会监督活动等,鼓励开展工地直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其中工地开放日活动由房开公司牵头组织,在结构中间验收后到装修开始、装修结束到预验收等两个阶段各至少1次,活动应向在规定时间报名参加的所有购房者开放,对购房者的疑问应及时解答回应,保障购房户知情权。

2、支持媒体宣传监督。加强与消保委或媒体合作,搭建具备接受住宅全装修问题投诉、曝光等功能的专项平台,根据投诉、问题曝光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执法工作。支持媒体以政策解读、专家访谈、专题栏目等形式,进一步增强社会大众对住宅全装修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对于住宅全装修相关的投诉,应和信访部门、消保委积极合作,化解矛盾纠纷,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并责令纠正,同时宣传法规政策,展示工程真实质量情况,增强消费者信心,防止发生群体事件。

六、加强执法检查机制

各地住建部门应全面加强对住宅全装修相关的工程质量、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到位,依法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利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铁锤”行动,开展住宅全装修工程专项督查。加强社会信用机制建设,对责任主体相关行为给予有效的信用惩戒或信用激励。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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